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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关于2010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及职业变更登记的通知

  2010-01-05 11:34


  根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尚未从事法律执业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制度的通知如下:

  1、对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尚未从事法律执业的证书持有人,定于每年第一个季度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办理年度备案工作。

  2、对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已经从事法律执业的证书持有人,定于职业变更后30日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及执业证或任命通知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备案。

  3、对在2010年6月底前能任命为助审、助检和能够取得执业证的律师、公证从业人员,本年一季度可不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年度备案,在6月底前持任命书或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职业变更手续。

  4、对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2009年度未能按期进行年度备案或变更备案的证书持有人,须由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派出所出具其无违纪行为证明方可为其继续办理年度备案或职业变更登记。

  5、年度备案及职业变更登记的时间为每周一、三、五上午9:00-11:30

  6、对连续两年以上未办理年度备案或职业变更登记的证书持有人一律不予办理补办。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天津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联系人:任冬梅 徐凝

  联系电话:23082152 23082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