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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助力滨海腾飞之十二
  2006-12-20 10:07

  关注新《破产法》服务国企改革

  摘自2006年12月11日《天津日报》

  联合主办

  天津日报·经济周刊

  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律师协会

  今年8月27日,企业《破产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新《破产法》的立法工作始于1994年,历经12年终于破茧而出。新《破产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既立足于中国国情,又遵循现代企业制度和国际惯例,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部标志性法律。专家评价,新《破产法》的出台表明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进入到一个新阶段,将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巨大推动作用。新《破产法》在理念与制度方面有诸多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创新和突破,特别是对国企转制破产有重要的意义。日前《天津日报·经济周刊》与市国资委、司法局、律师协会共同举办了新《破产法》沙龙,集合了企业、律师、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共同解析这部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法律。

  邀请嘉宾

  参加本次沙龙的嘉宾有:市国资委副主任乔秀权市司法局副局长刘晔,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处长金超,市国资委改革改组处副处长杨传胜,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史玉荣,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资产部副部长包科刚,渤海化工集团公司资产部副部长姚国华,一轻集团(控股)公司资产部部长史迎良、副部长施万均,市律协理事、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主任宋茵,市律协理事、世杰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津华,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曼宇,至大律师事务所主任何云选,寰宇律师事务所主任于长仁,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作人高凤桐,张盈律师事务所合作人王世清、邓露茸、张昱君,保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冲甫,依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秋惠

  新《破产法》

  与国际接轨

  《经济周刊》: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实施。对比新旧两个《破产法》,新《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和实践背景是什么?具有哪些新意与亮点?

  刘晔:新修订的《破产法》符合国际破产法的立法潮流,比我国原有的破产法律规范有了很大的突破,涉及面广、操作性强,为我国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推动制度创新提供了有利的制度保障。早在二十年前,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我国就已经颁布了《破产法》,该法对于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深化,我国社会和经济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现行《破产法》的局限性及其缺陷日益显现出来,所有这些都迫切要求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新《破产法》正是适应这一时代要求应运而生。

  乔秀权:旧《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诞生了数以百万计的个体、私营企业,迫切需要一部有效的统一的《破产法》。新的《破产法》的出台正是这种需要的产物。

  《经济周刊》:国有资本布局调整有怎样的规划,目前进展怎样?国有资本将逐步从哪些产业退出?《破产法》的修订将对国有资本的调整有怎样的影响?

  乔秀权:国企是国民经济的支柱。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举措逐步优化国有经济,使国有经济在优势产业做大做强,从劣势产业逐步退出。天津按照国家、市委市政府的政策要求,对国企进行嫁接、改造、调整、破产,使国有经济进一步壮大,国有资产进一步优化。截至去年年底,全市国有企业有3757家,国有资产总额6422亿,所有者权益为2172亿。与1994年相比,国有企业减少近2000户,但资产总额增长了3倍,所有者权益增长了近6倍。天津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其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也不断增强。企业嫁改调的过程中离不开律师提供的法律支持。国资委对企业的法制建设十分重视,并在大中型国企中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到明年年底将有2/3的大中型企业建立这种制度。新《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管理人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这就对相关中介机构提出了更高执业质量要求。

  于长仁:现在天津有一批经营比较困难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不具备改制条件。这些中小型企业一般负债率都在130%至150%以上。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不能创造价值,而且占用消耗大量的国有资产。如果不尽快解决市场退出的问题,不仅会进一步增加改革的成本,同时还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破产法》给了这些企业一个退出机会。

  姚国华:《破产法》对企业的影响,一方面是以后破产更加规范,促进企业领导提高法律观念。还有就是破产周期可能延长,费用可能增加,因为多了整合的过程。企业破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个是担保问题,一个是股权转让问题。实在生存不下去的企业越早破产对国家越有好处,否则资产闲置在那也是浪费。另外这些企业退出对于那些发展良好的企业也是一个促进,把发展的道路让开。不阻碍后者发展。我们作为一个大型企业集团,两种企业都有,有大力发展的,也有该退出的。该退出的企业退出了就是对发展企业的一种促进。

  《经济周刊》:新《破产法》有哪些突破?

  杨传胜:首先在《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上有很大突破,新《破产法》覆盖了所有的企业法人,不管它是国有还是非国有,不管是内资还是外资,不管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第二,新《破产法》界定了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在清算中的清偿顺序问题,用中国式的智慧解决了这个在立法起草中争论极大的问题。第三,新《破产法》第一次引进了管理人制度,也就是用比较市场化的、专业化的机构和专业人士来处理复杂的、市场化的破产事务。而且新的《破产法》是以管理人为中心的。第四是有利于建立一种新的社会信用机制。新《破产法》强调对于欺诈性破产的预防与打击,在《债务人财产》这一章特别规定了可撤销的行为和无效的行为,为预防和阻止恶意破产、欺诈性破产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

  王世清:另外,中国的新《破产法》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破产,表明了中国在资本市场、金融市场更为开放的态度,这是前所未有的。新的《破产法》强调债权人自治,强化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新创设了债权人委员会、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清算和重整程序当中都强调、强化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新《破产法》规定了严格的破产责任。

  引入重整

  企业重生成为可能

  《经济周刊》:由于企业破产牵涉到企业债权人、破产企业职工等各方面利益,导致了破产案件在审理与诉讼实务操作中遇到诸多疑难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又应如何应对?

  张冲甫:新《破产法》规定破产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如果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导致破产,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这是非常有利的一道紧箍咒施加给过错人。

  杨传胜:新《破产法》使国企破产从政策破产向市场破产转变。由于国有企业对我国经济的特殊贡献,特殊地位,以往国有企业退出破产采用的是政策性破产。政策性破产是国家财政、银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国企改制成本,安置职工,但这种手段不可能永久。2004年国资委制定了一个4年规划。到2008年年底,政策性破产彻底结束。把国企遗留问题国家承担的这些改革成本都彻底支付完毕。以后企业破产将完全由市场化解决。

  史迎良:一轻集团是天津市一个老工业集团,国资委成立以后对国有企业无论是发展上还是退出上都有很好的指导作用。我们集团凡是改制的企业没有亏损的,没有下岗的。劳动关系都理顺了。通过改革,我们一轻尝到了甜头。对于不适合市场竞争的企业,我们破产了一批,也享受到了政策性破产的优惠条件。新《破产法》更有利于依法破产。既保护债权人又保护债务人,也保护职工。

  《经济周刊》:有人说《破产法》给企业带来了生的机会,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说法?

  金超:新《破产法》的实施并不是要企业破产,其主要功能体现在,使陷入困境有挽救可能的企业通过程序起死回生,通过程序使处于激化阶段的债务纠纷得到缓解和平息,并使病入膏肓的企业平稳地退出市场。

  高凤桐:企业的生生死死是个正常的现象。自然人生老病死都有。企业法人也是如此。但由于观念问题造成很多壳企业。其实是市场经济自然规律、产业结构变了,经济状况变了,资源枯萎了,企业该破就得破。这次新《破产法》一个亮点是重整。《破产法》其实不是单纯的破产,而是企业的再生法,企业的拯救法。新《破产法》有一大部分谈重整,就是给企业治病。《破产法》可以拯救企业。等到企业不能生存了,还可以让他早点安乐死,可以使资源、员工提早重新整合利用。所以我觉得舆论界媒体要把新《破产法》的意义、好处大量宣传,让领导、企业、职工都能接受。

  《经济周刊》:新《破产法》第一次引进重整制度,使得《破产法》不仅仅是一个死亡法。这对企业有怎样的意义?

  王世清:作为一种再建型的债务清偿程序,在“促进债务人复兴”的立法目的指导下构建的重整制度,是一个国际化的潮流,它使得《破产法》不仅仅是一个市场退出法、死亡法、淘汰法,还是一个企业更生法、恢复生机法、拯救法。在提出破产申请后,陷入困境的企业依然有可能通过有效的重整避免破产,恢复生机。新《破产法》第73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由于重整制度具有对象的特定化、原因的宽松化、程序启动的多元化、重整措施的多样化、重整程序的优先化、担保物权的非优先化和参与主体的广泛化等特点,这就给了债务人企业一个自我拯救、重新开始的机会,平衡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杨传胜:理性的企业在预见已无法解决企业困境时,可依法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及时制止局面的进一步恶化。因此,无论从哪一方面来看,新《破产法》的实施,将有效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充分体现市场经济效率要求,体现市场经济优胜劣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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