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公证制度经历不平凡的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59年,为新中国公证制度初创时期;1980年,恢复重建后的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公证处设置和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1982年,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工作得以逐步恢复和发展。1993年以后,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公证改革开始启动,本市也在当年颁布了《天津市公证若干规定》,这是全国第一部关于公证工作的地方立法。2000年,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公证改革的目标和任务,我国的公证事业由此进入了深化改革和全面发展的新时期。2004年,市司法局会同市编制、人事、财政、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下发了《天津市公证工作改革方案》。
按照《天津市公证工作改革方案》的精神,本市的公证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目前已经有6家公证机构完成了由行政体制向事业体制的转变;全面推行了主办公证员负责制;继续推进公证文书改革工作,在完善现有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了继承、强制执行、法律意见书等要素式公证书种类。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届十三次会议于12月26日对《公证法》(草案)进行一审,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胡锦涛主席以第39号主席令正式颁布,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公证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典,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依法保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公证制度和公证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天津市公证行业将以全面贯彻《公证法》为契机,紧紧抓住大力发展法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这一历史机遇,合理规划公证机构布局,全面推进公证体制改革,不断增强公证服务能力和公信力,大力加强公证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公证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为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构建和谐天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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