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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法律援助在行动”系列报道反响强烈
  2005-11-16 14:18

  法律伸援手正义得伸张

  应读者要求公布援助范围、申请条件及咨询电话

  本报讯本报近日刊登的“法律援助在行动”系列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截至今天,“法律援助在行动”栏目推出近一个月时间,本报新闻热线电话几近成为“法律援助”热线电话,许多读者向本报打来电话,或咨询有关法律援助的问题,或寻找记者稿件中提到的“法援”律师,或关心法律援助对象的生活近况,更有不少读者对本栏目的开办予以了高度认同,表示有了法律援助的支持,正义一定会得到伸张。与此同时,本报报道在司法界也引起了较大反响。应广大读者要求,本报今日将法律援助的范围、申请条件及全市18个法律援助中心的咨询电话予以公布,以便让法律援助更有效地服务社会。

  (孙启明)

  法律援助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四、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各援助中心电话

  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23190051,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23310821,河西区法律援助中心:23390148,南开区法律援助中心:27337577,河北区法律援助中心:12348,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24314382,红桥区法律援助中心,27258966,塘沽区法律援助中心:25851515,汉沽区法律援助中心:25694715,大港区法律援助中心:25990082,东丽区法律援助中心:84375911,西青区法律援助中心:27392578,津南区法律援助中心:28392027,北辰区法律援助中心:26820148,蓟县法律援助中心:82868912,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29241754,武清区法律援助中心:82116561,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25321666。

  申请条件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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