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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介绍
发布时间:2011-08-19 
      市司法局恢复重建于1979年,是市政府组成部门,在市委市政府和司法部的领导下,主管全市司法局政工作。主要职能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局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本市有关司法局政工作的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市司法局政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领导本市监狱管理工作。
  三、领导本市劳动教养管理工作。
  四、制定本市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天津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本市的依法治理工作。
  五、管理、指导全市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和公证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在本市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审核律师事务所在国外设立的分支机构。
  六、管理、指导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七、管理、指导全市的人民调解、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科(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八、管理、指导全市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
  九、管理、指导全市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十、管理、指导司法局政系统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仲裁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
  十二、参与有关地方法规的草拟工作;管理司法局政系统内部法制建设,指导本系统行政复议、应诉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研究。
  十三、管理、指导司法局政系统外事和对外宣传工作;参与国际有关人权问题的研讨和交流活动;开展政府和民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
  十四、管理、指导司法局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武器、弹药等物资装备工作;管理、指导司法局政系统基本建设。
  十五、负责司法局政系统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培训工作;协助区县管理区县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司法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管理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天津市劳动教养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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