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 |
子项简称 |
无 |
主体部门 |
市司法局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别 |
单办件 |
承诺期限 |
10 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
勘察天数 |
3个工作日 |
审图天数 |
不需审图 |
法律依据 |
法律依据名称 |
条目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 |
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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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验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
| 所需材料 |
材料名称 |
1、申请表;
2、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3、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4、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5、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6、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7、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8、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9、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是否收费 |
无收费 |
收费标准 |
无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从网上下载《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08、109窗口报送《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3)天津市司法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数量 |
有数量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