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
| 子项简称 |
无 |
| 主体部门 |
市司法局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别 |
单办件 |
| 承诺期限 |
10 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
| 勘察天数 |
不需勘察 |
审图天数 |
不需审图 |
| 法律依据 |
| 法律依据名称 |
条目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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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1)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联营:
①根据香港、澳门有关法规登记设立;
②在香港、澳门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满3年;
③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必须为香港、澳门注册执业律师;
④主要业务范围应为在香港、澳门提供本地法律服务;
⑤律师事务所及其独自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澳门所得补充税或者职业税;
⑥已获准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
⑦申请联营前两年未受过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处罚;
(2)符合下列条件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联营:
①成立满3年;
②专职律师不少于20人;
③申请联营前2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内地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申请联营。 |
| 所需材料 |
| 材料名称 |
| 1、联营申请书; |
| 2、联营协议草案; |
| 3、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获准在香港、澳门设立的有效... |
| 4、驻内地代表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及代表名单; |
|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香港、澳... |
| 6、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 |
| 7、内地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所有合伙人或者合作人名单... |
| 8、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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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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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费 |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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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 办理流程 |
(1)双方申请人共同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08、109窗口报送联营申请材料;
(2)天津市司法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3)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数量 |
没有数量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