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律师执业审核 |
| 子项简称 |
律师执业审核--外省市考取资格在本市实习期满(专职) |
| 主体部门 |
市司法局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别 |
单办件 |
| 承诺期限 |
10 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
| 勘察天数 |
不需勘察 |
审图天数 |
不需审图 |
| 法律依据 |
| 法律依据名称 |
条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第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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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1)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2)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3)品行良好;
(4)身体健康。 |
| 所需材料 |
| 材料名称 |
| 1、《天津市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二份); |
| 2、实习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
| 3、存放人事档案委托合同复印件; |
| 4、存放人事档案交费凭证复印件; |
| 5、退休证复印件; |
| 6、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 7、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
| 8、人事档案存放在外省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须当地... |
| 9、从政法机关辞职的人员须提交原单位出具的政审意见... |
| 10、身体健康证明; |
| 11、考取资格的证明; |
| 12、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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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收费
|
无收费 |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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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从全国律师管理数据中心网上申请并获取申请号;
(2)申请人从网上下载《天津市律师执业登记表》;
(3)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08、109窗口报送《天津市律师执业登记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天津市司法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5)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数量 |
没有数量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