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网上办公 > 律师管理  
 
 
律师管理
公证管理
司法鉴定
基层工作
司法考试
法律援助
 
事项名称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核准
子项简称
主体部门
市司法局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别
单办件
承诺期限
10 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勘察天数
不需勘察
审图天数
不需审图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名称
条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
 
申请条件
(1)具有法律职业资格;
(2)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3)品行良好;
(4)身体健康。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1、申请书(自拟);
2、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3、学历证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须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5、实习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6、暂住证复印件;
7、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须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8、身体健康证明;
9、照片。
是否收费
无收费
收费标准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08、109窗口报送申请材料;
(2)天津市司法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3)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