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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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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事项名称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审核登记
子项简称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分所
主体部门
市司法局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别
单办件
承诺期限
15 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勘察天数
不需勘察
审图天数
不需审图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名称
条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19、20条
申请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①成立时间满4年;
②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
③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2)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②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③有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1、《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表》
2、设立分所申请书(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名单);
3、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4、分所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5、验资报告;
6、分所负责人简况;
7、分所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8、分所负责人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9、派驻分所律师简况;
10、派驻分所律师身份证复印件;
11、派驻分所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12、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
是否收费
无收费
收费标准
办理流程
(1)申请人从全国律师管理数据中心网上申请并获取申请号》;
(2)申请人从网上下载《天津市律师执业机构设立登记表》;
(3)申请人到拟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区、县司法局提交《天津市律师执业机构设立登记表》和其他有关材料,住所地的区、县司法局应当在1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08、109窗口;
(4)天津市司法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并通知住所地的区、县司法局;
(5)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到同一窗口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