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审核登记 |
| 子项简称 |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分所 |
| 主体部门 |
市司法局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别 |
单办件 |
| 承诺期限 |
15 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
| 勘察天数 |
不需勘察 |
审图天数 |
不需审图 |
| 法律依据 |
| 法律依据名称 |
条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第19、2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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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1)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①成立时间满4年;
②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
③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2)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②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③有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
| 所需材料 |
| 材料名称 |
| 1、《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表》 |
| 2、设立分所申请书(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名单); |
| 3、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
| 4、分所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
| 5、验资报告; |
| 6、分所负责人简况; |
| 7、分所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 8、分所负责人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
| 9、派驻分所律师简况; |
| 10、派驻分所律师身份证复印件; |
| 11、派驻分所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
| 12、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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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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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费 |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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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从全国律师管理数据中心网上申请并获取申请号》;
(2)申请人从网上下载《天津市律师执业机构设立登记表》;
(3)申请人到拟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区、县司法局提交《天津市律师执业机构设立登记表》和其他有关材料,住所地的区、县司法局应当在1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08、109窗口;
(4)天津市司法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并通知住所地的区、县司法局;
(5)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到同一窗口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数量 |
没有数量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