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审核登记 |
| 子项简称 |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事务所 |
| 主体部门 |
市司法局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别 |
单办件 |
| 承诺期限 |
15 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
| 勘察天数 |
不需勘察 |
审图天数 |
不需审图 |
| 法律依据 |
| 法律依据名称 |
条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第19、2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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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1)合伙律师事务所:
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③有3名以上的合伙人;
④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合伙人的条件:
①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
②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
③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2)合作律师事务所:
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②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③有3名以上的发起人;
发起人的条件:
①必须是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
②必须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3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
| 所需材料 |
| 材料名称 |
| 1、《天津市律师执业机构设立登记表》 |
| 2、律师事务所备选名称; |
| 3、建所申请书; |
| 4、律师事务所章程; |
| 5、律师事务所合伙(合作)协议; |
| 6、主任推荐书; |
| 7、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
| 8、验资报告; |
| 9、合伙(发起)人简况; |
| 10、合伙(发起)人档案存放单位鉴定意见; |
| 11、合伙(发起)人的律师(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 |
| 12、合伙(发起)人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
| 13、合伙(发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 14、合伙(发起)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 |
| 15、合伙(发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拟同意其转出的证明... |
| 16、合伙(发起)人存档证复印件; |
| 17、合伙(发起)人存档费收据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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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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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费 |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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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从全国律师管理数据中心网上申请并获取申请号》;
(2)申请人从网上下载《天津市律师执业机构设立登记表》;
(3)申请人到拟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区、县司法局提交《天津市律师执业机构设立登记表》和其他有关材料,住所地的区、县司法局应当在1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08、109窗口;
(4)天津市司法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并通知住所地的区、县司法局;
(5)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到同一窗口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数量 |
没有数量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