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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和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督察工作的通知(津政督[2004]1号),天津市司法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共有11项。包括:律师执业审核;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审核登记;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核准;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员执业审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审核。
二、司法考试报名。
三、法律援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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