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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区县司法局律师管理工作考核标准(试行)》印发试行

  2008-06-02 11:20


  为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进一步规范区县司法局律师管理工作,提高律师管理工作效能,近日天津市司法局制定下发了《区县司法局律师管理工作考核标准(试行)》。

  《考核标准》根据修订后的《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对区县司法局律师管理工作,按照项目确定了量化的考核标准,明确了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要求及评分标准。《考核标准》分为基础工作和推动律师业发展两部分,共20项考核项目,满分为120分。其中基础工作部分设置14项考核项目,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及落实,申请律师执业、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初审工作,律师事务所重要事项变更的报批、备案,对违法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工作,投诉查处工作,重大违法违纪情况的报告,统计报表工作,专项活动,律师代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情况的上报,调研工作,工作信息的报送,临时性工作,档案管理工作,党建工作等内容,分值设定为100分;推动律师业发展部分设置6项考核项目,包括创新工作、拓展业务领域、改善执业环境、执业律师数量、吸引高学历人才、律师业务收入等内容,分值设定为20分。

  《考核标准》是在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的。为了检验《考核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市司法局决定于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试行半年。试行阶段结束后,将根据试行效果进行完善和补充后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