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局欢迎您!
公共邮箱: 用户名: 密码:
全文检索:
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司法鉴定-通知公告
关于佩戴和使用司法鉴定人徽章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0-18 

 

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加强我市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化管理,提升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经市司法鉴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研究决定,在司法鉴定行业建立司法鉴定人佩戴徽章制度。该项制度是强化执业监管的有力举措,是进一步深化鉴务公开的有效方式,也是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创新载体,对于进一步深化行业自律,不断提升司法鉴定正规化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及职责:市司法鉴定协会负责司法鉴定人徽章的统一监制、发放和监督、管理。各司法鉴定机构负责对所属司法鉴定人徽章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内部管理。

二、发放范围及佩戴:凡经市司法局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所属的司法鉴定人,每人一枚。司法鉴定人徽章应当统一佩戴在上衣左侧(第23个纽扣之间)的位置。

三、使用要求及管理:司法鉴定人在从事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时,必须佩戴徽章。司法鉴定人徽章不得转借或赠送他人。司法鉴定人佩戴和使用徽章的情况,将纳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考核内容。

四、补领程序及费用:对于司法鉴定人徽章丢失或污损,应当由司法鉴定人所在司法鉴定机构书面向协会提出申请,并交回有污损的徽章。对于重新申领的徽章,市司法鉴定协会将按照每枚徽章12元收取工本费。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版权所有:天津市司法局
津ICP备05000078号
网站介绍网站地图法律声明技术支持联系我们帮助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