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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提高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增强和法鉴定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保证司法鉴定质量,规范本机构学习培训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习培训内容包括综合和专业知识两个方面
(一)综合知识:与司法鉴定工作和诉讼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国家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司法鉴定工作的有关规定等;
(二)专业知识:司法鉴定业务、专业方面的理论和实务等。
第三条本机构对每一位司法鉴定人员建立学习培训档案,记载司法鉴定人员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所在单位(兼职司法鉴定入的工作单位)专业技术培训、本行业及本机构专业技术培训和个人自学的全面情况。
第四条本机构认真组织参加司法行政机关举办的各类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知识培训,每季度组织一次专业知识学习;提倡全体司法鉴定人员利用工余时间自学、鼓励司法鉴定人员总结归纳司法鉴定经验成果,撰写理论研讨文章。
第五条本机构指定司法鉴定人员参加在职或脱产培训,无特殊原因。被指定的司法鉴定人员不得拒绝参加培训。
第六条在职培训和脱产培训的主要方式是
(一)聘请专家、学者及专业人士授课;
(二)选派优秀司法鉴定人员外出参加学习、进修、参观、访问、交流等。
(三)结合典型学例组织开展业务研讨。
第七条本机构年初制定司法鉴定学习培训计划。年底进行司法鉴定学习他训总结、每次司法鉴定学习培训均应组织考试、考核,成绩列入司法劣定学习培训档案并作为奖惩的参考。
第八条本机构参加年检时,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机构司法鉴定学习培训工作总结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要求司法鉴定人在年度执业报告中汇报年度学习情况并并提交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本规定目2003年8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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