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为提高工作质量、保障工作秩序。做好信访接待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机构设立专人负责接待与本机构鉴定业务有关的社会组织和当事人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机构反映问题、提出意见、进行咨询的活动。
第三条接待人要文明接待,耐心细致地做好来访人的解释、疏导、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四条接待信访应做到
1、公开与来访人见面;
2、公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对委托方公开所涉及的鉴定结论及其依据。
第五条接待信访处理程序
(一)登记来访(来信)日期、来访(来信)人姓名、来访人基本情况,反映问题摘要等;
(二)听取、记录反映问题的理由、情节,并存档备查;
(三)根据反映的问题,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所涉及的检验、鉴定结论(或审查、咨询意见)确有问题的,要及时向机构负责人汇报,并做妥善处理。
2、所涉及的问题与委托鉴定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有关的,要及时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沟通、协调和妥善处理。
第六条接待人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泄露信访人姓名和信访内容。
第八条对司法行政机关转来的信访案件,要及时给予查此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条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