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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和《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事项后,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第三条司法鉴定文书是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的书面表达形式(包括文字、数据、图表和照片等)。
司法鉴定文书按其性质和作用分为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等。
第四条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规范、标准。概念清楚;文字简练;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使用统一的专业术语。
不得使用文言、方言和土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我有案件定性和确定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内容。
第五条司法鉴定文书通常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标题:鉴定主要内容简要;
(二)编号:本机构名称、年月日,编号、鉴定性质等;编号处加盖防伪“司法鉴定技术专用章”钢印;
(三)绪言:受理日期、委托人、委托事项、鉴定要求、送鉴材料、鉴定日程、鉴定地点等;
(四)资料摘要:案情、其他相关内容等;
(五)检验或检查过程(包括现场勘验过程):检村处理和检验方法、检查和检验结果等;
(六)分析说明;
(七)鉴定结论;
(八)结尾:司法鉴定人、复核人签名和盖章以及技术职务、本机构相应司法鉴定专用章、司法鉴定文书制作日期等;
(九)附录:必要的图表、照片、数据、X光片、文书资料、参考文献以及退还鉴定材料的名称和数量等。
第六条司法鉴定文书实行三级审核签名。
(一)2名以上相关司法鉴定人完成司法鉴定文书初稿,审核后按顺序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并注明专业技术职务。
(二)对鉴定结论进行复核的司法鉴定人审核后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并注明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
(三)本机构负责人(或由其指定的签发人)审核后签发司法鉴定文书。
经签发人签发的司法鉴定文书必须加盖本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
第七条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方,二份由本机构存档。
第八条本规则自2003年8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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