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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改善和平区的民计民生,使法律援助成为社会救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最近,经向区各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并经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审阅的基础上,本区于全市各区县率先为经济困难的居民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和平区放宽法律援助条件暂行办法》已经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并于日前颁布实施。
法律援助既是扶助贫弱、伸张正义的事业,也是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保障。但同全市一样,我区几年来一直未扩大援助范围,也没有调整经济困难标准,使得大量非低保、“亚贫困”的群体被排除在法律援助之外。尽管我区不乏有实力的知名律师,他们从事法律援助的热情也很高,但每年办理的援助案件不过三、四十件,一方面是需求援助的困难群众迈不进门槛,另一方面是愿意提供援助的律师无用武之地,导致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比较突出。近一个时期以来,区司法局着力从解决思想观念、体制机制、工作水平等方面的问题入手,力争闯出新路,干出亮点,在对近年法律援助工作给予调研分析及参考社会经济与我区大体相当的其他省市做法的基础上,经向区工、青、妇、残联、老龄、民政等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并报请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及时制定了《和平区放宽法律援助条件暂行办法》。今后,凡本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下的孤寡老人、单亲或无双亲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单身妇女、烈士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军人军属、离休老干部、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在本区务工的农民工及未成年子女,都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此外,孤寡老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伤害赔偿,孤寡老人、妇女、未成年人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产生的诉讼,在本区务工的农民工请求工伤、交通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未成年人主张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公民因维护环境、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诉讼等,也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对特困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将提供优先接待、优先审核、优先安排的“三优”服务。对农民工、艾滋病患者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一律免除对其经济困难条件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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