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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区司法局制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实施办法
    2007-04-29 16:36  
 

  大港区司法局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并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实施办法,规定以下内容:

  一是建立健全农民工维权组织机构,完善服务网络。成立了区司法局局长任组长的农民工维权领导小组。建立以公律科、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区属各律师事务所和镇、街法律服务所为依托的农民工维权组织网络,做到对发生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案件及时调处,疑难案件及时上报区司法局,由公律科指派律师代理,确保农民工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区法律援助中心设立农民工维权岗,由专人负责接待农民工来信来访,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案件及时受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减免收费。

  二是制定具体措施,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落到实处。农民工进行法律、咨询、代书的,予以无偿服务;农民工权益受到侵犯案件,符合援助条件的予以法律援助,不符合援助条件的由公律科协调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予以减收代理费。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要经常深入到辖区农民工集中地进行法律宣传。区司法局定期组织公证、律师人员上街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站,定期开展送法进工地活动,并协调全区各单位开展以维护农民工权益为主题的大型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维护农民工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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