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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我市法律服务市场有序发展,规范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依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是指在本市审核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因业务需要在其登记住所地之外的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并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承办律师业务的业务部。
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经主管司法局同意向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住所地的区(县)司法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市司法局审核批准。
市司法局负责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事项登记。
第四条未经市司法局审核登记,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设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超过两个。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一)成立时间满四年以上;
(二)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
(三)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前两年律师事务所及派驻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执业记录良好;
(四)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前三年年业务收入均在100万元以上。
第七条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1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办公场所(分支机构要进入写字楼),办公环境良好;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三)有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名称十业务部。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宗旨、机构名称、住所地、负责人、主要业务范围等);
(二)派驻分支机构的律师名单、执业简历、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律师事务所向分支机构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由律师协会出具的分支机构负责人执业记录良好的证明;
(五)分支机构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资产证明。
第十条接受申请的区(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初审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上报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并抄送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的主管司法局;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设立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初审的区(县)司法局。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对分支机构具有下列权利:
(一)任免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二)制定分支机构的规章制度;
(三)决定分支机构的分配方案,对分支机构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处置分支机构的资产;
(五)决定分支机构的终止;
(六)其它由律师事务所决定的事宜。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应当接受住所地司法局的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督。
分支机构及其所属律师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在分支机构执业的律师年度注册工作,由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统一办理。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到市司法局办理变更。
分支机构住所地只能在其审核登记的区(县)范围内发生变更。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自愿解散的;
(二)分支机构审核登记后半年内未开展业务或停止业务活动连续满半年的;
(三)因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该分支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且半年内未补齐的;
(四)因提交假证明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六条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由市司法局收回其公章,并书面通知律师事务所主管司法局。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八月十三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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