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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劳动教养管理类
[效力等级] 法律
[发布时间] 19901228
[标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节录)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节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
……
八、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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