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沽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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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4-06 16:35
 

  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完善政府决策机制,汉沽区司法局根据有关规定,调整充实了政府法律顾问组,以协助区政府领导依法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并制定了《汉沽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

  汉沽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和创新管理方式,提高政府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水平,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天津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全国律协《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法律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法律顾问组,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区政府法律顾问组,是政府非常设法律咨询组织,是受聘法律顾问为政府及领导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组织形式,不具有行政职权。法律顾问组由首席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组成。第三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组的工作任务,是为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管理职能提供法律服务,促进政府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

  第四条区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由区司法局负责推荐,区政府指定部门考察,报区政府确定。区政府与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协议》并颁发聘书。区政府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五年,可以连聘。

  第五条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区司法局与区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工作联络。区司法局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组的组织管理工作。区司法局局长为区政府法律顾问组组长和首席法律顾问,应邀参与政府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第六条区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为会议、临时约请、委托代理等。

  会议方式:每季度召开一次法律顾问会议,由首席法律顾问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议题可请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主要对政府一定时期的涉法事务进行研究、讨论、提出建议。

  临时约请方式:政府法制办根据政府工作和政府领导安排,通过区司法局临时约请法律顾问,按区政府要求提供有关方面的法律服务。根据承担的相关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政府领导预约会晤,交流情况,沟通信息。

  委托代理方式: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依法委托区政府法律顾问代理相关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法律事项。并由聘用方与法律顾问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取费标准。

  对时间要求紧迫的一般法律事务,由政府法制办直接向区司法局进行咨询,并将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政府领导决策参考;涉及重大或情况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政府法制办应预先将相关材料送法律顾问组管理部门,并根据实际需要,以上述工作方式进行咨询、论证,或直接请法律顾问组成员书面反馈咨询、论证意见,而后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政府领导决策参考。亦可将政府法律顾问个人的法律意见直接报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第七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受区政府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 对区政府起草的重大决策、措施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区政府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应诉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受区政府委托参与、代理重大诉讼、调解、仲裁活动,依法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

  (四)为区政府参与的对外经济谈判、融资租赁、招商引资等重大经济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审查合同及重要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对涉及法律问题的信访事项提供咨询意见或协助调处重大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就区政府日常政务活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向政府及其领导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七)办理区政府委托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区政府的要求和委托的权限进行活动,不得违反要求,超越委托权限,也不得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第九条 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对其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十条 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下列事务:

  (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担任政府相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其他有损于政府利益或者违反政府决定的事务。

  第十一条 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应依照《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避免利益冲突。

  第十三条 区司法局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区政府法律顾问在办理具体的法律事务时要一事一档,建立专门的法律顾问工作卷宗。

  第十四条 对于政府交与承办的重大、疑难或事关政府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务,区司法局可召集高级法律顾问或临时聘请区政府法律顾问以外的有关专家或法律界知名人士参与,也可提请律师、公证员协会组织其他律师、公证员等参与研究讨论,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 区司法局对区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对其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应提请区政府及时解除《聘用协议》。区司法局定期听取区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汇报,定期到聘方征求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履行职责实行有偿服务。区政府及其所属组成部门委托区政府法律顾问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费用由聘方与承办法律顾问协商确定。取费标准参照《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天津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对非代理法律事务的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商区财政局确定补贴标准。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组每年所需经费,由区司法局和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年度用款计划,经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法律顾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