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沽区建立法律援助协调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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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9-30 10:19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依靠全社会力量,推进汉沽区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健康发展。日前,汉沽区建立并实施了法律援助协调工作制度。

  一是确定公检法司、财政、税务、工商、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等22个部门为汉沽区法律援助工作责任单位,并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就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和管理,法律援助工作信息的沟通,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劳动仲裁等部门的衔接机制,以及22个责任单位职责和相互之间协调配合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二是建立了汉沽区法律援助协调员队伍,共有协调员21名,主要来自本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其中既有热心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的单位领导干部,又有部门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协调员队伍主要承担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反馈、群众意见和建议的搜集以及沟通协调工作。通过定期召开协调员会议,相互通报情况,共同协商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是由区司法局牵头实施法律援助协调工作的推动,定期向22家责任单位和协调员通报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有计划地进行法律援助专题研讨活动,代表区人民政府适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内务司法委员会报告法律援助工作,针对存在的疑难问题组织协商,研究对策,落实具体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