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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政府研究决定审批事项为核准事项一项,即申请法律援助,其法律依据为:
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7月21日颁布,9月1日实施。
2、《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的通知》司法通[1997]056号文件。
3、《天津市法律援助试行办法》津司法援法[1998]26号文件。
(二)、核准程序
1、汉沽区人民法院指定刑事辩护的由汉沽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并组织实施。
2、汉沽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3、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法律援助中心按规定审查。
4、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援助事项办结后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结案报告及案卷。
5、减免费用1000元以下的报中心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的法律援助中心集体研究,并报主管局长或局长审批。
(三)、核准时限:
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七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四)、核准手续
1、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
2、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或暂住证明。
3、申请人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村)提供家庭人均收入、经济情况证明。
4、申请法律援助的基本情况及全部案件材料。
5、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五)、监督制约措施:
1、加强社会监督
(1)、向社会各界聘请10名监督员,每年召开两次座谈会,广泛争求意见。
(2)、设置举报箱,公开监督电话(2569.4954),并加强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
(3)、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自觉接受财政、税收、物价、审计等部门的行政监督。
2、建立内部制约机制,严格审批手续。
(1)、加强法律服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坚持依法办案,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2)、认真贯彻执行《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坚持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方向,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建立审批领导小组,定期检查法律援助的审批情况,坚持接法定程序办事,法律援助承办人员认真履行责任,正确行使权力。加强对法律援助承办工作的领导,承办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迟或终止所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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