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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作管理科主要职能:负责管理和指导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民间纠纷排查活动,认真抓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开展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整体队伍素质。
一、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他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
1、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总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二)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1、学习制度。调解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交流经验,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人民调解业务知识。
2、汇报制度。调解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向司法助理员或司法办公室汇报一次调解工作情况,对发生民间纠纷激化的事件,应及时上报。
3、纠纷排查制度。调解委员会每月应对辖区内纠纷进行一次排查,对可能发生纠纷的人和事要落实人力和措施做好疏导工作。
4、登记制度。调解纠纷和来信来访要登记,并归档存查。
5、回访制度。对调解解决的纠纷,要坚持重点回访。对各类经济赔偿及生活费用协议的执行情况,要通过回访监督执行。
6、总结评比制度。调解委员会半年和年终要进行工作总结,搞好初评和总评。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
(一)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是安置帮教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部门。
2、公安河东分局及所属派出所,要积极指导基层帮教机构搞好解教人员的定期考核。对那些恶习较深,改造效果较差,而且具有重新犯罪倾向的,要加强管理,密切掌握它们的思想动态和行动去向,努力做到不脱管、不失控。
3、区街委要做好各界刑事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的宏观指导工作。各街要在街党委的领导下,设炼制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各居民委员会还应成立针对具体人的帮教小组。
4、区劳动局要积极协助街道办事处对尚未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就业的指导和技能培训,并做好各项就业服务工作。
5、区工商局对刑释解教人员依法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开办其他经济实体的不应歧视,应与其他公民一视同仁。
6、区财政局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经费要给予必要的保障。
7、区民政局要积极参与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鼓励街道、居委会兴办的经济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组织指导区民政福利公司所属企业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8、区工会要督促各级工会组织协助行政领导做好本企、事业单位内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9、区委宣传部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指导推动全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开展。
10、团区委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参与接茬帮教工作,要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覆盖面广的优势,配合各方面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11、区妇联要充分发挥区街妇代会三级妇女组织的网络作用,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刑释解教妇女的安置帮教工作。
(二)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职责
1、贯彻区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的工作部署,制定实施方案,起草工作计划、总结。
2、指导、推动各街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开展工作,抓好安置帮教各项具体工作任务的落实。
3、收集、掌握安置帮教工作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研究探索开展工作的思路与方法。
4、指导、推动建立过渡性安置实体。
5、完成区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安置帮教工作范围
1、对服刑、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
2、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移交有关档案、材料,再由县(市)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接收单位开出介绍信。
3、引导、扶助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4、对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
5、对重新违法犯罪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依法从重惩处。
三、司法所的工作职能和司法助理员的工作职责
(一)司法所的职能业务几乎涵盖了司法行政的所有业务,概括起来可归纳如下:
1、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开展依法管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
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工作;
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4、代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
5、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7、组织开展“148”法律服务工作;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司法助理员的工作职责是:
1、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2、指导检查民间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纠纷,接受、处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来信、来访;
3、结合实际需要,进行有关的政策、法律、法令和道德风尚的宣传教育;
4、调查研究本辖区内发生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并提出防止纠纷的办法;
5、了解并向上级报告群众对现行法律、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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