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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
  2008-03-21 09:33

  日前,我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呈现出涉案金额大、受害群众多的趋势,且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使受害群众蒙受了损失,危害了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广大人民群众不要受高额利息的诱惑,以免掉进犯罪分子设下的陷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般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是以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目的的行为。从目前情况看,犯罪嫌疑人采用一些新的手段,来规避国家对吸收公众存款的监督管理,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其犯罪结果直接损害群众利益,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具体表现如下:

  一、不法分子以高额利益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些不法分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承诺支付的月利率已逐渐升高达到2%-10%不等,相当于支付高于银行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息,并且在初期及时兑付,以获得信任,致使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不计风险,纷纷加入其中。

  二、不法分子以大肆宣传为手段,层层吸纳存款。一些不法分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同时,大肆宣传在其处存款的无风险性,高回报率等优越之处,诱使被存款户不仅自己不断投钱,还带动身边亲朋好友来“存款”,这样往往形成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放射效应,使存款数额猛增,不法分子所支付的利息额同比增加,风险加大。

  三、不法分子采用多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手段,以掩盖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真相。一些不法分子往往是开付出去的存单或存折中并未提高利率,但却通过先行给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支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实践中这种方式的高息揽存主要表现有:一是以从存款中先行扣除自己擅自提高的利息差的方式非法吸收存款。二是以先行给付实物或期约给付实物的手段非法吸收存款,如搞有奖储蓄、向存款大户赠送礼金等等。三是在存单或存折之外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支付高利等。但是,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将直接增加金融风险。

  四、不法分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往往将非法所得投资于低附加值、高风险行业,以求高额回报,从而用来维持巨额还款周期。由于市场投资变化莫测,一旦经营管理不善或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法分子便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造成恶性循环,亏空越滚越大,直至最后无力偿还。此时,不法分子便全然不顾,逃之夭夭,使受害群众蒙受损失,影响了社会安定。

  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损失,破坏了金融秩序和市场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侵犯了国家的根本利益。广大企业、人民群众不要相信“免费的午餐”,不要受高额利息的诱惑,以免掉进犯罪分子设下的陷阱。不法分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同时也直接将风险转移到了存款人身上,极易造成存款人血本无归。广大企业要合法经营,应采取正常渠道进行融资。

  相关法律链接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