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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群众公开信
  2008-01-09 14:56

  广大市民朋友:

  近一段时期,我市出现了涉众型经济犯罪发案数量明显增多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我市市场经济秩序,也使一些市民朋友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以下16种表现形态: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储蓄业务;

  ——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给付回报、实物等方式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发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存款;以兴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

  ——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等为名,承诺回报,收取订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组织“抬会”“合会”“标会”等活动,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不依托于商品买卖,而是通过发展会员、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维系运作,进行“拉人头”传销;

  ——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和品牌产品,通过开展所谓的直销业务或者宣传所谓的先进营销理念,以专卖、代理、加盟连锁等方式进行传销;

  ——以电子商务、网上购物、销售互联网学习网址等为幌子,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吸纳会员,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通过各种渠道大肆宣传“消费储值”的经营模式,通过收取商家和消费者加盟费的方式,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称公司将要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称发行股票已获政府部门批准,诱使或骗取投资者购买其股票;

  ——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便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一些所谓的外国资本公司或头子公司驻中国办事处未经批准便向社会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一些公司声称与境外公司有合作关系,或是境外公司中国代表处,收取客户保证金和手续费后,提供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外汇买卖活动。

  以上16种形态在我市大多有所表现。

  为了有效遏制涉众型经济犯罪,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决定从现在开始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为此,我们特别提醒广大企业和经营者,要合法经营,不要参与任何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以免自食其果,害人害己!

  同时,我们也深切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们要理性对待投资,在开展储蓄、证券、保险等投资理财业务时,要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办理。特别是,对于中老年人等群体,投资风险意识淡薄,辨别能力差,易被假象和高利回报迷惑,更要提高警惕,以免误入歧途,造成经济损失。

  在此,请广大市民朋友们,增强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提高识别投资渠道的能力,牢固树立依法、遵法的自觉性,共同维护我市良好的社会秩序,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天津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天津市司法局

  二○○八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