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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六进”的法治文化思考
  2007-12-03 09:02

  李传华

  “法律六进”(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是在总结二十多年法制宣传教育经验的基础上,在“五五”普法规划中提出的一项普法教育新举措。笔者认为,对“法律六进”除了应该在实践和政策层面进行探索以外,还应该在法治文化层面上进行充分的思考与研讨。

  一般认为,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包括社会成员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想、法律价值取向等。不过笔者同时认为,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想、法律价值取向等精神文化层面的内容尽管是法治文化的核心部分,但却不是其唯一部分。因为“文化”本身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多层次结构,拥有自己完整的体系。从文化学角度看,根据人与自然的物质转换关系、人与社会的行为转化关系、人与自身的自我意识关系,文化结构由如下几个子体系构成——物质文化体系、制度文化体系、行为文化体系与精神文化体系。法治文化作为文化的“成员”之一,同样包含着十分丰富的内容,是由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四个子文化系统组成的一个完整文化体系。这个体系中的四个子系统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法治文化的有机整体。笔者对“法律六进”的法治文化思考是从四个子系统——即法治精神文化、法治制度文化、法治行为文化和法治物质文化出发来进行的。

  “法律六进”是推动法治精神文化发展的基础工程

  我们知道,反映人与自身的自我意识关系的精神文化由人类在社会和意识活动中长期育化出来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道德情操、审美趣味、宗教感情、民族性格等因素构成,是文化整体的核心部分。法治文化的精神性也就是它的观念形成是法治文化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包括法治思想、法治意识、法治心理、法治态度、法治学说等等。毫无疑问,提高社会成员观念形态的法治精神水平是促进一个国家法治文化发展的最关键环节。“法律六进”由于其本身覆盖面广大,通过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可以全方位的传播法治精神。特别是由于中国社会几千年来重礼俗的文化传统使法治文化先天不足,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旧意识和新法规难以匹配的问题,只有经过一个较长历史时期的扎实有效的法治观念普及过程,才能逐步在全社会建立起厚重的法治精神文化传统,引导社会成员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增强宪法和法律意识以及权利与义务、责任相一致意识。

  “法律六进”作为推动法治精神文化发展的基础工程既是法治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自身进步与提高的内在要求,它既是对二十余年来普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今后普法工作提出的战略要求和工作目标。“法律六进”把“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作为自己的明确宗旨,可以说为我国的法制传统文化注入了与时俱进、鲜活丰富的内容。

  法制传播文化是法治文化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没有法制传播文化的充分发展也不会有法治文化的充分发展。作为当代法制传播文化的重要载体之一,以“法律六进”为代表的法制传播活动对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素质具有突出的长效作用。特别是“法律六进”把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观念的核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它的传播重点,这也是“法律六进”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文化基础工程的一个重要原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相对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通过“法律六进”活动的有效传播让更多的社会成员了解我国在总结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基本规律和价值取向,将会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向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延伸,扩大它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为全民族法治精神文化的提高做出贡献。事实上,大力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法律六进”活动采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很强的传播策略,同时也是法治精神文化建设本身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法律六进”是促进法治制度文化完善的必要手段

  制度文化规定着某一文化的整体性质,也是文化结构中最具权威性的因素。法治制度文化是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广泛深入的“法律六进”活动不仅可以让社会成员对我们的法治制度文化越来越熟悉和了解,而且尤为重要的是,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并不仅仅是让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中的社会成员了解和知晓各种法律法规,即“法律六进”不是单纯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六进”,而是还包括了法治思维、法治方法和法治手段等的“六进”。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治制度文化的完善并不仅仅是指司法制度文化与行政制度文化的完善,而是包括了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法治制度文化的完善。“法律六进”的重要目的之一便是引导广大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和单位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尤其是在基层的“法律六进”中,通过“依法建制、以制治理、民主管理”的思路制定和完善依法治理章程,推广契约化管理,我国法治制度文化的发展力度和发展深度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可以说,“法律六进”在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法治县(市、区)、法治城市的创建过程中,将会发挥一般的法制传播载体所不能起到的特殊的推动作用。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法律六进”的逐步深入,它对我国法治制度文化的完善与促进作用会越来越明显的显现出来。同时,之所以说“法律六进”是促进法治制度化完善的必要手段,还因为“法律六进”并不是一种缺乏反馈与互动机制的单向传播,而是有着灵活反馈和互动机制的双向传播。在“法律六进”的双向传播过程中,传播者与受传者之间不是单纯的“给予”和“接受”的关系,而是保持了活跃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促进的关系。这种相互影响和相互促进的关系使法治制度文化中需要改进和提高的地方能够被有效的认识与发现(无论是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还是法治思维、法治方法和法治手段,它们是否符合客观规律都要通过实践本身来检验),进而有助于法治制度的不断完善。也就是说,“法律六进”不仅具有传播法律法规信息的一般功能,还同时兼具把社会成员对法律法规以及法治思维、法治方法和法治手段的评价进行汇集与逆向传播的功能。“法律六进”在这个双向互动中起到了连接纽带的作用。它一方面促进法治制度文化向更广大的范围内渗透与发展;另一方面则通过有效的信息反馈功能使法治制度自身不断得以调整,进而符合社会发展和社会成员对法治制度的更高要求。

  “法律六进”是保证法治行为文化进步的关键因素

  行为文化由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尤其是在人际交往中以约定俗成方式构成的行为规范体现出来。在社会生活中,各种冲突在所难免,特别是在利益多元化的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存在的竞争更经常地导致行为冲突。行为冲突是破坏社会稳定秩序的重要根源,要避免和调解行为冲突,必须有公正而有效的社会裁决调节机制来解决矛盾。“法律六进”在这个社会裁决调节机制中所起到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一方面,人的行为受头脑中的观念与思维方式的影响很大,通过“法律六进”所实施的法制传播活动,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成员的行为受法治理念的支配。特别是在法律法规日益增多、日益细化、日益完善的时代背景下,扎实有效的“法律六进”可以帮助社会成员学好法律、用好法律、守好法律,养成良好的法律习惯,按照正确的义务和权利观实施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社会的秩序需要依据一定的规则来建立和维持,法律是建立社会秩序的最基本规范和使人的行为纳入这种基本规范的制约机制。人们在“法律六进”中可以根据法律具有的规范性、确定性的特点了解具体的法律条文内容,可以了解法律对自己已经做出和即将做出的行为的态度以及这种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并据此自觉、自主地调整自己的行为。

  引人注目的是,“法律六进”把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等作为普法重点群体,这无疑会对社会重点群体的法治行为文化的健康发展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对那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政法机关公务员群体来说,“法律六进”中的“进机关”对提高这一群体的法治行为“质量”具有格外突出的价值。随着“法律六进”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充分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践的四项基本要求——提高法律素养、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实际上都是对政法工作者具体的法治行为要求),他们的法治行为能力必将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法律六进”的深入开展又不仅仅对社会成员个体法治行为的提高有所帮助,而是会有助于不同类型的法律主体法治行为文化的全面进步。也就是说,通过“法律六进”的有效传播不仅会提高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与单位中个体成员的法治观念和法治行为,同时也会提高法人机构、国家等非个人法律主体的法治行为。在我国,公权力被某些部门滥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现象在有些地方还相当严重,部分企业和单位违法实施经营行为和管理行为的情况还大量存在。与促进法治制度文化的完善与丰富相适应的是,“法律六进”在促进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以及促进企业、单位等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方面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对于我国法治行为文化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律六进”是加快法治物质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法律六进”不仅会在观念层面、制度层面、行为层面上推动法治文化的发展,还会促进法治文化物质建设的发展。这是因为,“法律六进”活动本身需要借助一定的物质载体进行,“法律六进”活动物质载体本身的发展是法治文化物质载体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而随着“法律六进”的全方位发展,传播形式的不断丰富更会使法治文化物质载体建设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法律六进”的一个重要目的便是促进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和单位在包括物质文化建设在内的法治文化建设上的全面进步。

  “法律六进”在原有的法治物质文化建设基础上(如法制宣传栏、法制宣传站、法制一条街等),会不断拓展法治广场、法治公园、法治雕塑等新的法治文化物质载体。而在传播媒介使用方面,除了继续使用法制报刊、法制教材、法制电影、法制电视、法制频道等传统物质载体以外,法制网站、法治短信、卫星远程教育等新的传播物质媒介也将被更多的应用于“法律六进”实践当中。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文资源极为丰富的国家,很多特色鲜明的地域文化往往与某些特色鲜明的物质载体紧密结合在一起(如风筝之乡、年画之乡、奇石之乡等等)。在“法律六进”中如果充分利用这些特色鲜明的物质载体,充分挖掘本地文化资源,突出地方文化特色,把反映公民学法、知法、守法、护法的内容有机的融入进去,不仅可以凭借其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优势增强“法律六进”的传播效果,也会进一步扩大法治物质文化建设的覆盖面。

  我们同时注意到,在法治文化建设中担任“排头兵”的各级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法治精神文化、法治制度文化和法治行为文化等层面逐步提高的基础上,随着“法律进机关”的深化也进一步提高了法治物质文化建设水平。事实上,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法治物质文化建设并不单单是改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那么简单,而是全方位保障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的法治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比如法庭建设、派出所建设、司法所建设、调解室建设实际上就直接关系到我国法治文化建设“质量”的高低)。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政法机关还越来越重视在法治物质文化建设中将带有鲜明法治特点的人文内容有意识地注入其中,在工作着装、办公场所、车辆装备等许多与司法业务有关的物质建设细节方面越来越注意与当今世界通行的法治文化接轨,反映了我国的法治物质文化建设正在取得全面的进步。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律六进”在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方面发挥着全方位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六进”的实施效果如何决定了一个地方法治文化建设的“质量”如何。凡是“法律六进”工作做得扎实有效、成绩出色的地方与部门,其法治文化的建设也必然是同样扎实有效、成绩出色的。反之则正好相反。笔者同时认为,如果能在“法律六进”实践中加强有关管理者、执行者、参与者的法治观念文化、法治制度文化、法治行为文化与法治物质文化的主动建构意识,那么这不仅对“法律六进”自身的发展和深化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还会有助于“法律六进”与法治文化建设之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对今后更好地发挥“法律六进”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催化剂”功能方面具有十分积极的实践价值和应用意义。

  摘自《中国司法》2007年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