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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司法部等五部门决定开展为期一年的奥运法制宣传活动
  2007-10-18 15:42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国家体育总局、北京奥组委、全国普法办公室近日决定,从今年起开展为期一年的奥运法制宣传活动,为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切实实践北京奥运会的理念,推动群众性体育文化活动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中宣部、司法部等五部门近日还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奥运法制宣传的通知》。

  通知指出,举办2008年奥运会,是全国人民的共同心愿,是中华民族的百年企盼,是全国的一件大事。开展奥运法制宣传是“五五”普法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是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的重要举措。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五五”普法规划要求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深入开展文化、体育及与奥林匹克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特别是办好北京奥运服务。

  通知明确,奥运法制宣传的主题是“人文奥运•法治同行”。通过奥运法制宣传,传播奥林匹克法律知识、弘扬法治奥运精神,提升公民的法律素质,促进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的精神与体魄和谐、全面发展;为筹备和组织奥运会提供法制保障;切实保护奥运参与者各项权利,督促其履行应尽义务;推动体育事业法治化进程,以法律保障公民参与体育活动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社会管理,社会服务法治化,营造良好的奥运社会环境。

  通知确定,此次宣传的重点是,大力加强法治精神和奥林匹克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宣传我国政府为承办北京奥运会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介绍国际惯例,奥林匹克规则等知识;大力加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宣传奥林匹克标志的依法使用和查处侵权等法律规定;大力加强奥运会服务和保障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宣传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城市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等法律规定;大力加强有关公共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宣传食品安全,医药卫生防疫、大型活动安全检查等法律规定;大力加强社会管理和服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宣传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社会事务、依法筹备和组织竞赛、依法规范社会服务、依法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法律规定;大力加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宣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规定。

  通知要求,要面向全体公民开展奥运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引导公民自觉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依法参与奥林匹克活动和其他体育活动;要在党政机关开展依法行政宣传,促进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树立依法办奥运的观念,用法律手段保障奥运筹备和组织工作,保障公民合法合规地参与奥运、参与群众性体育活动的权利;要在窗口行业和社会组织中开展依法诚信服务活动,促进社会服务的规范化;要加强对新闻媒体的奥林匹克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媒体工作人员的奥林匹克知识水平,抓住举办北京奥运会的重要契机,加大新闻报道和对外宣传力度;要加强对社会志愿者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志愿者法律素质和工作能力,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深入开展奥运法制宣传活动,自2007年7月开始到2008年奥运会结束。要在北京奥运会倒计时一周年、“6•23国际奥林匹克日、纪念日期间和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途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期间开展集中的宣传活动,同时做好奥运筹备期间的经常性宣传。在北京残奥会火炬接力和残奥会期间,做好有关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宣传。

  通知要求,要坚持重点突出与全面普及相结合。北京市是奥运会主办城市,要切实面向全体市民开展奥运法制宣传,要把奥运法制宣传作为2007—2008年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与奥运组织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制宣传和培训,增强奥运会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水平;突出加强城市基层社区及居民的普及性奥运法律知识宣传,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群众性体育活动中,提高首都居民法律素质,以法治推动群众性体育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突出加强有关政府部门、北京奥组委、社会服务和保障机构和单位依法办奥运、依法服务奥运的能力培养,树立良好的法治社会形象。特别要加强宾馆、饭店、车站、机场,旅游景点及公共服务设施等场所的法制宣传、举办奥运主题法制宣传展览,组织奥运主题宣传现场活动、印发宣传资料等,形成浓厚的法治奥运氛围。青岛、天津、上海、沈阳、秦皇岛等京外赛区和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途经地区,要紧紧围绕“人文奥运•法治同行”的主题,结合当地奥运工作实际,突出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奥运法制宣传,努力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全国各地要结合地方特点和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着力于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法治化水平,以奥运火炬传递等活动为重点,结合群众性体育文化活动,开展奥运法制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