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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普法应注重农民群众的实际需要
  2007-04-05 10:17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健康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为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五五”普法,把农民列为重点普法对象,提出:“加强农民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强调“要着力培养和增强农民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的能力,使农民了解和掌握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的结合,创新农村基层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和形式”,使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更加贴近农民群众的实际需要。这给我们在新时期如何做好农村普法工作指明了方向。下面结合我县农村普法工作实际,谈一下“五五”普法期间做好农村普法工作的几点看法。

  当前农村普法工作现状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当前农村普法工作的现状。从“一五”到“四五”,普法教育已经进行了二十多年,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普遍提高。如普法教育面逐步扩大,就我县来说,法制宣传教育普及率从“一五”时期的70%,到“四五”普法结束时已接近90%;普法形式从单一的听广播、看图画,发展到集中办班培训、农民夜校集中学法、广播电视普法、模拟法庭、法制文艺演出、法律赶集、面对面解答法律咨询和148法律咨询服务网络等多种形式;涉及到的内容在逐步增多,除涉及自身个体的法律问题外,还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层面;从只注重一些简单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到积极参与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学法用法氛围日渐浓厚。遇到问题学法、发生纠纷找法,已经成为农民维护权利、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情况来看,涉农自诉案件在逐年增加,如以农民为权利主体的自诉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一半左右;农村中“民告官”的行政案件在整个行政诉讼案件中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过去农村普遍存在的“骂街”、群斗群殴现象大为减少,一些小矛盾、小纠纷通过人民调解组织的积极工作得到了较好的化解,围绕土地、村级组织建设出现的上访案件虽然时有发生,但多数通过组织集中学法、说服教育和行政、法律等手段得到了较好的解决。这些现象充分表明,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了,法律素质提高了,农村普法教育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建设和谐稳定的新农村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当前农村普法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是由于封建传统观念在农村的影响,造成农村普法难以深入,特别是在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中,旧势力的干扰和阻挠还很严重。如在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少数村民凭借宗族势力,恶意贿选和找借口干扰选举的现象,就充分说明了普法教育的艰巨性和长期性;二是普法内容和形式有时还不适合农民的实际需要。一些干部把普法教育当成是“听话教育”,只想普及与农民履行义务有关的法律条文,而对于群众关心的如何参与村民自治、参与村务管理、行使民主权利及土地征用、宅基地划分、民事赔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都宣传的较少,并且宣传手段滞后,形式单一,教育针对性不强,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农村普法工作的客观要求。三是经营活动的分散性和从业结构的多元化,使农村普法教育计划难以落实。由于农民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散性、流动性较大,人员难以集中,普法时间难以安排,容易出现“空档”和“死角”。四是个别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农民群众的学法积极性,使一些农民产生了学法无用的思想,影响了农村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新形势下农村普法应注重农民的实际需要

  (一)农村普法应以贴近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按照“五五”普法规划要求,农村普法应“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也就是说,要从农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出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着力解决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服务群众中教育群众。应重点加强对土地征用承包、村级组织建设、计划生育、家庭婚姻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增强农民群众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的意识,加强对农村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普及,促进农村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健全。特别要加强对劳动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农民群众了解鉴别产品质量、投诉、打击制假、售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掌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法和途径,解决农民群众“有理赢不了官司”的问题。

  (二)农村普法应突出“两个重点”,实现“两个转变”。“两个重点”:既村“两委”干部和村民学法骨干,“五五”普法已把农民列为重点对象,而作为“村官”的“两委”干部和村民学法骨干就成了重点中的重点。村“两委”干部是村级事务的直接管理者,他们法律素质的高低决定着村级法治化管理进程的快慢,其言行对广大农民群众起着引导和示范的作用;村民学法骨干是一个村子里的学法带头人,这部分人的思想觉悟和文化水平都相对较高,突出抓好这些人的学法工作,使他们先学一步,率先感受学法用法的益处,将是引导和带动农民群众学法用法的有效手段,所以突出抓好“两个重点“的学法用法工作,是在农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必由之路。“两个转变”:一是从偏重向农民传播法律知识向重视提高农民法律素质的转变。要结合农村、农民的实际,把普法重点放在加强农民群众的权利义务观念上,既从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进行普法教育,使他们在受教育的同时,长知识、得实惠,把学法看成是生存的需要,生产、生活的必需,护身维权的法宝;二是从阶段性、季节性的普法教育向经常性、固定性的普法教育转变。对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坚持长期宣传普及,除建立永久性板报、橱窗和宣传专栏外,还要根据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变换形式和内容。特别是对新颁布的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及时安排,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同时还要畅通咨询服务渠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村(街)法律服务网点,并和县148法律咨询服务热线实行对接,及时解答农民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需要帮助的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

  (三)农村普法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一是加强领导。做好农村的普法工作,领导重视是关键,为此农村普法应健全领导机制。即县委要建立定期研究部署、听取工作汇报和监督检查机制。政府要按照县委要求,将农村普法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计划,提出明确要求,主管部门定期研究制定农村普法工作计划,加强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乡镇是农村工作的最前沿,乡镇干部是前沿阵地的排头兵,直接同农民打交道,是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直接执行者、传播者。所以做好农村普法工作,发挥好乡镇党委、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为此,乡镇要把普法工作作为党委、政府重要工作来抓,成立依法治乡(镇)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建立健全例会制度及相关工作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普法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保证渠道畅通;二是明确责任。为保证农村普法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从县委到乡镇党委都要明确领导责任,相关部门要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认真履行农村普法义务,建立农村普法工作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对普法工作做的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能很好履行职责,工作较差,经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提出批评,并实行一票否决。三是抓好落实。农村普法要实行一级抓一级,一层抓一层的工作方法,使每项工作都落到实处。其一,健全队伍,这是抓好落实的第一步。要建立由乡镇干部、村“两委”干部和普法骨干组成的农村普法宣传队伍,并和县普法讲师团、送法下乡工作队实行联动。其二,畅通渠道。保障送法下乡队伍、148法律咨询服务热线、各部门咨询接待室等各种联系渠道畅通,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其三,形式多样,要通过组织送法下乡、送法制文艺下乡、举办农民骨干法律培训班、创办农村学法夜校、开办农村广播电视法制专题节目、建设法制宣传专栏、开展法律赶集、法律扶贫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活跃农村的学法用法氛围。其四,服务农村、服务农民是农村普法工作的宗旨,让群众得到好处和实惠,是促进农村普法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四)农村普法应坚持主动性、突出灵活性、实现创新性、注重实效性。主动性,就是要充分发挥乡镇和县普法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主观能动性,紧紧抓住领导这个龙头,多想办法、多出点子,当好参谋,主动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整合资源,协调联动,主动出击,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推动工作开展;灵活性,就是要紧紧围绕农村的发展与变化,结合农村、农民的实际需要,不断变换普法的内容和形式,把农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标准。通过采取灵活多样、适合农村特点的形式和方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创新性,就是要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创造更加适合农村、农民实际需要的普法形式和内容。如通过寓教于乐、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可以增加一些服务的内容,即经常性地组织公证、律师、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人员深入农村开展送法下乡活动,为农民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从而提高农民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实效性,就是农村普法应以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促进农村法治化建设进程为目的,通过开展普法教育使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管理事务等各个环节都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切实为建设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主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