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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权利义务辨证关系的思考
法律是至上的,体现在高于权力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是公平的,体现在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任何公民在充分享有权利的同时,承担必要的、法定的义务。
什么叫权利,关于权利的解释,有几种不同的说法:第一,认为权利就是自由;第二,认为权利是法律允许人们行为的范围;第三,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第四,认为权利就是人们做某事的资格等等。归结起来,权利就是人们依法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而义务只有一种解释就是人们必须依法承担的责任。
马克思曾经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选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即权利与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同时更不能把权利看作义务,把义务看作权利,混淆两者的界限,否则,必然会导致法律上的错误,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有各自的范围和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就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属于违法行为。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
二、实现公民法律意识向法律素质转变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党的十六大又提出了到2010年建成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伟大战略构想。与此同时,在法制宣传方面,从1985年开始的“一五”普法到现在的“四五”普法,历时20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活动,已取得了很明显的社会效果,主要体现在:一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2003年我市举办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我区28名区级和240名处级领导干部共268人参加了全市通考,全部合格,90分以上的达228人。区政府重视法制建设,建立了法律顾问组织,对出台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把关、监督,去年审核、检查了59件,保障了政府法治化管理和运行,确保依法行政。各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也都聘请了法律顾问并建立完善一系列规章制度,重大决策前法律咨询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等。据媒体报道,自《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15年来,全国受理“民告官”行政案件共91万件,案件类型拓展到50种,几乎覆盖所有的行政领域,行政机关胜诉率为70%以上。我市去年受理行政案件862件,胜诉率80%左右。我区去年行政案件18起,胜诉率100%。二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依法防范意识、维权意识普遍增强。现在老百姓注重法律服务的多了,私自了事的少了。我区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部门去年为老百姓代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达3000多件,同比增长15%;签合同、协议的多了,口头说的少了,区公证处去年办理各种当事人申办协议、合同公证事项共2000多件,同比增长40%;打“110”的多了,违法防犯的少了,区公安局去年接“110”举报达13万件。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热线和个体私营企业维权中心去年接待当事人法律问题电话咨询达1000多件,为当事人代书咨询600多人次。上述两方面的提高和增强是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一种必然,同时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必然。这两方面的提高和增强,有利于促进政府依法管理各项事务;有利于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统筹协调发展;有利于全面实现“三步走”第一步战略目标,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但是,面对现实我们还应看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却产生了诸方面的社会问题,主要表现在:其一,注重权利,忽视义务,或只讲权利,不讲义务,如集体非法上访、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等过激行为。其二,采用违法手段,进行维权活动,如聚众堵路、冲击党政机关等。其三,借维权之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秩序,如暴力抗拒司法、执法活动等。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就其思想实质与内涵来讲,包涵了两个并行对称的内容,即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换句话说,法律意识是由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共同构成的。以上种种现象表明,某些人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偏重,这样导致了法律意识的偏差和失衡。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第一,历史原因,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和专制社会只强调义务而蔑视权利,造成了人们的长时期潜意识中认为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现在是社会主义,实行依法治国,在强调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时,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法律意识就是权利意识。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使这些人特别认真地对待权利、关注权利,从而走向极端。第二,现实原因。我国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特别是在保护人权和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一些“精明人”钻法律的漏洞,只研究权利,规避法律、规避义务。我国各项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各级政府以及司法、执法部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人民办实事、排忧解难,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贪污腐败、执法不严、枉法裁判等现象,导致一定范围内的干群关系紧张,老百姓的言行情绪化,有利用权利对抗的思想存在。第三,其他原因,如各种媒体、舆论的宣传。各媒体积极配合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做了大量的宣传报道工作。同时配合国家新法律、法规的出台,将人们最关心的、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问题以及公民享有哪些权利,以专题或设专栏等形式进行大力宣传,倡导如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义务的宣传,在舆论导向上容易给老百姓造成认识的偏差。
应当看到,对于权利的侧重,导致了某些人对义务的忽略和淡化,这就造成了这些人在争取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妨碍甚至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最后是每个人都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权利,直接结果是扰乱了党政机关的工作秩序和某范围内社会失序,而社会失序必定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安定因素,不但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而且还给经济发展带来损害。
三、实现公民法律意识向法律素质转变的建议
1加强法制建设与法律宣传。公民行使权利是学法、知法,公民履行义务是懂法、守法。如何使公民树立权利与义务对等观念,实现公民的法律意识向法律素质的转变,是当前所面临的重大课题。目前,在法制建设方面,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在新宪法中不仅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而且还增加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等内容,使我国宪法趋于完善。另外,行政许可法的正式实施,这无疑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和依法行政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同时对增强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也有重大现实意义。今年是“四五”普法实施阶段的最后一年,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市、区委八届四次、五次全会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贯彻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战略构想,以“两个转变,两个提高”为目标,在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努力做到:第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继续多领域、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二加强普法网络化建设,建载体、通渠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如:信访部门、组织、宣传部门、审判、执法、检察部门、妇联、工会等,特别加强对基层司法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工作,坚持普法与法律服务相结合,把事端平息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第三,按照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涉法上访,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的要求,加强针对性、力求实效性,广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民刑诉、信访条例等)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素质,为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加强全社会公民的共同参与。首先,加强自身法律知识的学习,并提高学法的自觉性,要了解哪些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明确任何社会活动都要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做到学法、知法、懂法。据统计,自我区“一五”普法以来,已有10万人参加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30万人次加入接受不同程度法制宣传教育的行列,现在各界要求学法的越来越多。其次,提高自身的认识,消除过去认识的偏差,深刻领会只有尊重他人的权利、承担社会的义务,自己的权利才有可能实现。换言之,只有树立义务意识,才能提高权利意识;只有认真对待义务,才能确保权利;只有履行义务,才能实现权利。再次,增强自身的使命感、责任感,为了祖国的强盛和子孙万代的幸福,要珍惜这大好时光,珍惜来之不易的稳定局面,珍惜历史给我们的机遇。我们每一个人都肩负着历史的重托和责任,这个责任的其中一个方面就是:在今后的工作中、生活中、日常言行中,要顾全大局,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既要取得合法利益,也要遵守法律、法规;既要关心国家大事,也要遵守社会公共秩序;既要依法上访、申诉,也要遵循条例和程序。真正做到有条有理、有礼有节,遵守宪法和法律;实现自身的法律意识向法律素质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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