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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的架构下,继之“珠三角”、“长三角”经济圈的大发展,作为引领环渤海经济圈的滨海新区被党中央和国务院赋予了新的历史使命。如何使滨海新区在全国经济区域的发展中后来居上,在全球一体化形势下,引领中国经济新一轮大发展,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历史性课题。笔者认为在滨海新区谋求大发展时期,将经济建设和发展赋予高价值固然无可厚非,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全球一体化下,科学的法治观念、完善的法治环境是促使区域健康、和谐、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被誉为“将法律送给亿万人民”的普法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前提和必经途径。
随着资讯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人们价值取向和文化观念的转变,传统的普法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求,削弱了普法的实效,也阻碍了普法目标的最终实现。在新形势下,我们必须放眼世界、借鉴现代法治国家和地区法治化进程中的经验,汲取精华、转变传统法制宣传教育模式、构建新形势下的法治宣传教育模式,全面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推动新区民主法治化进程。在滨海新区率先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公民社会发展模式,真正地寻找到在公民社会市场经济与政府的协调发展机制,进而促进滨海新区乃至中国社会在这个互相依赖的全球化的世界上得到最大的繁荣。
一、从注重现行法的普及转变到注重立法过程的参与,营造自觉完善法治环境的氛围
温总理在视察滨海新区时指出:“我们要从有利于滨海新区改革开放和开发、有利新区和天津的长远发展出发,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改革和完善新区的管理体制,处理好行政区和功能区的关系。特别是要注重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水平”。滨海新区按照温总理讲话精神,为赢得区域的大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必然进行一系列的建章立制工作。我们通过向新区主管部门提法律建议等方式,促使新区建立规范性文件颁布前的科学论证制度、听证制度和其他的征求意见制度,充分发挥普法职能,在新区立法过程中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
我国在20多年的法制建设中,在中国现代法制发展史上取得了十发耀眼的成就,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随着立法的日益增多,如何协调不同时期和不同部门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始终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惯常的做法是,当意识到社会生活的某个领域需要法律加以调整时,便授权相关部门起草一部法律或条例,之后将草案分送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召开各部门人员开会讨论,最后,当“时机成熟”时,将草案交付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表决。由于许多法律法规都是由所谓“主管”部门主持起草,其想方设法利用立法的机会扩大本部门利益的倾向便十分明显。这是造成我们的法律法规经常相互矛盾和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纵观西方法律史,我们可知:西方法律传统在其形成时期,许多学者用了极大的心力去协调法律可能的矛盾,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相互冲突的法律会给社会带来矛盾的信息和冲突的价值,从而使法治的理想只能引出社会混乱的结局。但是“人们不关心法律中的自相矛盾”,因为“过去我们制定的种种法律还很难完全兑现于社会生活。法律所许诺的种种不能变成现实,原因可能在于法律本身在制定过程没有真正地吸纳相关利益群体的参与,部门利益的过分维护、‘书斋立法’导致法律与社会生活的脱节”。这些是我们要适应新形势、任务,尽快加以改进完善的地方。
这需要我们一方面充分发挥掌握的法律资源优势,组织法律专家、学者、公职律师参与建章立制,提高立法的技术性、科学性。使新区的规范性文件成为“良法”,为新区的发展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另一方面是前移法治宣传教育起点,将普法循序渐进地融入到立法的各个阶段之中。一是在立法论证阶段,对所有准备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在出台前将草案公之于众。普法部门组织听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和建议,整理意见后修改并将重要内容再次公布。在参与立法过程中,这为公民理解该项规范性文件提供了参考。在规范性文件被立法主管部门通过前,有关条款已经烂熟于市。二是在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后,为确保法律宣传的连续性和满足社会各界的需要,在主要地点设立免费法律资料索取点以提供信息。三是从培养法治时代合法公民的高度出发,经常性地组织法制副校长、政府公职律师或司法工作人员到各个学校演讲和宣传有关的法治科学知识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四是在繁华街道、车站制作普法公益广告牌,将立法部门的办事地点和咨询电话写在广告牌上,方便进行法律服务和随时听取公民意见,以便逐步地完善法律。
二、从法制规范的宣传转变到法治科学的普及,奠定坚实的法治环境基础
自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以来,我们将走过四个五年普法的历程。在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国度,由政府推动、组织实施广泛持久的全民普法教育,这在世界法制史上可以堪称是史无前例的创举。大规模的普法和法制建设带来的巨大变化,已经赢得了举世公认的好评和关注。然而传统的普法只注重成文的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而忽视了对现代法治科学的宣传和现代法治文件的弘扬,传统的封建专制思想意识和封建文化余毒尤在,直接影响到普法的终极目标的实现。正如学者贺卫方所说:“我们对于与法治相关的知识的极度的匮乏”是走向法治之路的“拦路虎”,“与人们巨大的改革热情形成了剧烈的反差”。对法治背景知识、法治科学内涵的正确理解,是有针对性地推动法治宣传的前提,是实现法治宣传目标的必要条件。目前,人们对于“法治”与“法制”、“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比较模糊,法治科学理论比较匮乏。在滨海新区谋求大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进入了“五五”普法阶段,我们应把握此契机,为滨海新区的大发展提供法治理论指导,为法治环境的完善奠定坚实的基础。
首先重视法治意识的普及。公民高水准的法治意识是“法治进程的内驱力”。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教授在30年前,已经从“信仰”这一更高的理念层面上讲到了法治意识对于法律的极其重要性。他认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因此“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将是死法”。“事实上很难设想,一个法律意识水准不高的民族会建成一个良好的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同时,由于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和它在社会变革进程中经常表现出来的滞后性,加之我国又有封建社会影响深久的历史特点,从而使得我们对全民族法治意识培养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更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正是因为看到了这一点,所以邓小平同志在他的文选中除了特别强调制度建设对于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性之外,还反复强调了全社会法制教育和法律意识的重要性,甚至明确提出了“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的重要思想。我们在分析普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时可以看出,普法有停留于表面形式和走过场现象,究其根本,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则是目前普法受众法律意识的实际状况十发复杂,因此很难制出一套切合实际、确有成效的普法规划、措施和方法。在“四五”普法阶段就已经提出了“两个转变”和“两个提高”,笔者认为在滨海新区“五五”普法阶段,还应高度重视对法治意识和法治科学内涵的宣传普及。
其次营造新区法治文化。文化繁荣是城市发展的最高目标,这已是全世界的共识。有的国家提出文化成了城市发展战略的轴心,经济、社会、技术和教育的战略都将越来越维系于这个文化轴心。现代经济中的文化含量在提高,现代经济的运行常常要走文化快车道,现代文化的经济功能在增强,这是现代经济的特征,也是现代文化的特点。
重视法治思想、法治观念的普及,将法治文化融入到城市文化之中,营造出具有区域特色的新区文化。并强化法治文化的认同感,促进经济快速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三、从普法的行政化逐步转变到普法的社会化,永葆优质法治环境的生机
政府主导型的普法工作中的权力运行方向总是自上而下的,它运用政府的政治权威,通过发号施令、制定政策和实施政策,对普法事务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这种单一性大大影响了普法对象的主观能动性,不利于普法目标的实现。滨海新区战略地位的确立正处于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其各项改革必须“敢为天下先”,方能发挥“试验田”作用。普法应为滨海新区的各项改革提供法治环境保障。而实现普法的社会化就是推进滨海新区政府机构改革、实现滨海新区政府管理目标——“小政府、大社会”的重要途径。
首先围绕着政府改革目标,积极倡导公民社会组织进行普法工作。“政府改革目标中的‘大社会’就是社会组织要发育起来。”“在全球治理架构下,以公民为重心、强调创造公共利益的公民社会组织不断成为国家层级政策制定的重要参与者,而且是社会经济发展及政治参与的主要动力,并在民主化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在全球化潮流中,公民社会组织在公共政策制定中扮演关键的角色,其有助于民主国家面对全球化的冲击及挑战,而公民社会组织的整合策略,是足以监督或影响公共政策”。宪法的依据和社会配置中出现的问题都为公民社会组织蓬勃发展提供了条件,毋庸置疑,公民社会组织将在滨海新区未来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普法不仅应适应这种社会发展需要,而且要在推动社会变革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只有实现了普法的社会化,才能为法治环境的完善提供生机和动力。
其次在公民社会组织发育阶段突出普法的实用价值,赢得普法民众的支持。在我们这个崇尚实际的民族,在今天这个追求利益的时代,缺少实际价值的工作很难得到多方面的支持,从而难以发展。普法要获得发展也必须在对普法对象具有实际作用方面有所突破。我们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普法需求。掌握普法需求的第一手资料,制定切实可行、具有实效的普法计划,设计符合实际需要的普法内容、普法形式、方法等。通过跟踪具体执法和司法案例、深入走访调查等方式,了解掌握普法受众的实际需求,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具体设计针对性的普法方案。
再有是从自上而上的政府主导型普法变为上下互动的普法格局,尤其是充分发挥社区、行业协会及其他各种非政府的公民社会组织的作用,实现普法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赋予普法工作以生命力,使普法实现社会化,自由、平等、“法律至上”、“无法不治”的法治思想成为主流文化。
四、从普法运动化转变到普法的常规化,保证法治环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在过去的普法实践中,政府主导型的、以集中开展各项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教模式,不可否认在普法的初期阶段或者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区域,这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式。但是在滨海新区这样的一个以投资者为主体、以发展经济为主要目标的区域,这类的普法形式效果并不好,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普法形式化、不够深入。政府有些主管部门对普法的认识也仅限于要搞一些有影响的活动,缺乏“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务实精神,有“政府作秀”之嫌;普法对象对普法也仅限于被动地参加,缺乏一个主动投入普法宣传的氛围;普法对象认为普法对他们的作用不大,解决不了什么实际问题等。因此我们必须立足于区域实际,转变传统普法形式,避免普法的运动化,着重于普法的常规化。
首先突出主渠道的普法。加强行政执法者和司法者的普法使命感和责任感。在继续加大执法者和司法者法律素质教育的同时,加强其普法使命感和责任感教育,使其在合理执法和公正司法过程中主动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公正的执法和司法实践是最好的普法教案,执法和司法过程则是最好的普法途径。培根早在几百年前曾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破坏了。”其次是通过加强对执法和司法行为的监督,提高法律的权威性。通过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开辟法律宣传专栏等方式,加强新闻媒体监督,加强社会舆论监督。通过将普法与各种维权热线、投诉热线的有机结合,与法律援助、法律服务、信访、人民调解和社区矫治等有机结合,加强普法的社会监督。通过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法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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