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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立法预防职务犯罪
  2004-09-23 23:34

  廉洁准入和失信惩罚制度纳入法规

   9月1日正式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首次将廉洁准入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纳入地方性法规,进而从根本上解决预防职务犯罪存在的职责不清、约束力不强的问题。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在建筑、电力、水利、交通、市政等公共建设领域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实行廉洁准入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根据这一规定,建设、交通、水利建设等项目的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单位和个人行贿犯罪案件,将录入查询系统。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犯罪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时期或者永久不得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市场,取消其投标资格或扣除一定的信誉分。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条例》还对预防职务犯罪的执法主体、预防责任、预防教育、预防监督和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并将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等4种建议法律化。

  (摘自中国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