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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2007-05-29 11:40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市法律援助中心,各区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2005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5年12月1日施行。该《规定》就加强和规范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做了明确的规定,在开展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中要加强联系、相互协调,认真贯彻执行。现根据《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法律援助机构的级别受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民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不论申请人的户藉及住址在何地区,均由管辖该案件的一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如案件处于申请复议、仲裁等阶段尚未进入诉讼而申请法律援助的,仍由进入诉讼后管辖该案件的一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二、案件处于二审、申请再审或者申诉阶段而申请法律援助的,仍由管辖该案件的一审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