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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2007-05-29 11:40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各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有关直属单位、公安处,市法律援助中心,各区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2005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5年12月1日施行。该《规定》就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做了明确规定,请各单位在开展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中加强联系、相互协调,认真贯彻执行。现根据《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法律援助机构的级别受理、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等相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而申请法律援助,不论其户籍与住址在何地区,均由管辖该案件的一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即区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由区县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市高院、一中院、二中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由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受理案件时不能确定管辖的,暂由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因上诉或申诉而申请法律援助的,仍由管辖该案件的原一审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二、符合下列经济困难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出具民政部门有关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证明;(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由社会福利机构出具证明;(三)农村五保户,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由发放国家救济的部门出具证明;(五)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一)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件号码、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二)案由、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三)经济困难理由;(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的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委托的其他人员在三日内向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身份等情况和经济困难的证件、证明及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及经济困难证明等材料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五、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即区县人民法院向区县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市高院、一中院、二中院向市法律援助机构指定。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司法局

   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