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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和受理的规定
  2005-10-09 09:26

  津司法援发[2005]136号

  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和受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由于《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案件的申请和受理的规定不够明确,造成我市法律援助机构之间互相推拖。为了贯彻执行《法律援助条例》和《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方便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我们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就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作出明确规定。现将《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和受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

  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和受理的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法律援助条例》,方便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对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受理作出如下规定:一、公民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赔偿案件)申请法律援助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对以上案件申请复议、诉讼或者申诉而申请法律援助的,仍由赔偿义务机关或者一审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二、公民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案件)申请法律援助的,由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对以上案件申请复议、诉讼、申请再审或者申诉而申请法律援助的,仍由义务机关或者一审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三、公民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和《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非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刑事案件)申请法律援助的,不论申请人的户藉及住址是否在本区县内,均由受理案件的一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对以上案件二审、申请再审、申诉而申请法律援助的,仍由一审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

  四、公民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受理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对以上案件的诉讼、申请再审或者申诉而申请法律援助的,仍由受理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一审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五、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