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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修正)  
    2005-01-30 12:00  
 

  [内容分类]宪法

  [发布时间] 1982412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 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 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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