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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人民调解工作探索构建“大调解”格局
全力维护滨海新区社会稳定
  2005-10-11 15:03

  塘沽区司法局董沉 唐广民

  温家宝总理对滨海新区的发展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未来的滨海新区不仅是经济新区,也是社会新区,因此,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滨海新区的大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塘沽作为滨海新区的组成部分,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不断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探索构建“大调解”格局,全力维护滨海新区的社会稳定。

  一、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多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市司法局的指导下,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以“保稳定、促发展”为主线贯穿于人民调解工作始终,抓早、抓小、抓苗头,将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2004年1月至2005年6月,我区177个街镇、居(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解矛盾纠纷2616起,调解率为100%,调解成功2543起,调解成功率达到97%,渤海石油街、杭州道街、解放路街等调委会通过排查有效化解了多起集体上访,极大地维护了基层社会稳定。

  今年上半年,我们从拓展人民工作调解领域,扩大人民调覆盖面上着手,积极探索人民调解进校园,6月份在天津滨海职业学院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成为我市第一个在高等院校成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弥补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在高校的空白。应该说,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为塘沽区社会的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新形势下,我区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传统方法与新规定不适应。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范围是公民之间的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而2002年11月实施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范围扩大到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因此,传统的人民调解方法和工作手段对于这些矛盾纠纷显得能力有限、不相适应。

  (二)组织建设不平衡。多年来,我们总是以街(镇)、居、(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为重点,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事业单位重经济、重效益,在管理上强调自主权,从而使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在企事业单位、行业等领域成为薄弱环节,这种布局的不平衡也使我区人民调解的覆盖面受到了限制。

  (三)经费保障存在一些困难。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没有专项经费。实践中,依“居”而设的调委会,其经费通常从拨给居委会的经费中调剂;依“村”而设的调委会经费则全靠村委会自筹。由于经费问题的困扰,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四)人民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我区现有街镇、居村调委会177个,6894名调解员、信息员(楼、门长)平均年龄44岁,大专以上学历仅占17%,存在着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的状况,综合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进一步加强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

  (一)转变观念,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长期以来,在一部分人们的思想中形成了“重打轻防”的观念,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高。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新形势要求我们必须转变观念,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把人民调解工作提到一个重要的位置。人民调解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要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将人民调解工作列为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一票否决”。

  (二)完善网络,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在巩固、提高街(镇)、居(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努力加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广泛开展人民调解进校园、进企业等活动,不断扩大人民调解的覆盖面,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建立起“横到边、竖到底”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三)增加经费,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无论从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看,还是从人民调解的长远发展需要看,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投入都是必需的,一方面,建议修改《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八条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的规定,既然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就应该允许其收费,以保证人民调解必要的成本,同时也使“四落实”中的报酬落实不成一句空话;另一方面,希望财政能够给与一定的经费投入,用来补充人民调解办公经费、培训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的不足,支持、扶助人民调解工作。

  (四)从严要求,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尤其是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配置,建议各居(村)调解委员会增加一名专职调解主任,做到专职专用,保证大量的民间纠纷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在基层。同时,引入竞争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实行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改善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使更多的年富力强、文化层次高、明政策、懂法律的人员充实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探索建立“大调解”格局

  当前,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各种矛盾纠纷纷繁复杂,存在着许多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在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新形势下解决矛盾纠纷仅靠人民调解显然力量单薄,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为此,我们建议结合我区实际,坚持“以防为主、调防结合、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指导思想,建立起以综治委统一协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为主体,多种调解形式有机结合的“大调解”格局。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和手段,虽然调解性质、范围、效力各有不同,但都是通过规劝疏导、说服教育等方式来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它们分工不同,但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形成共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统一体。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对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争议进行的调解。它所涉及的部门有公安、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土地管理、房管等国家行政机关。我们认为,行政调解的主旨是将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行政相对人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之前,这就要求承担行政复议职责的政府法制部门要提前介入,指导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同时也要求行政机关切实转变观念,增强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在政府法制部门的主持下,积极努力,最大限度地将争议解决在行政机关内部,从而形成了政府法制部门牵头组织,各行政机关具体负责的行政调解机制。

  司法调解主要指人民法院的调解。在我国,法院的调解多指诉讼过程中的调解,其调解书一经达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我们认为,若要将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外,有效降低人民法院的案件负担,应当积极大胆地尝试诉讼调解的前置,从而使诉讼调解不仅包括诉中调解,也包括诉前调解,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婚姻家庭、继承、医疗事故、相邻关系等13类纠纷案件,北京市法院系统对婚姻家庭与继承等6类案件,实行调解前置程序,即在开庭前进行调解,值得学习和借鉴。

  总之,我们应当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协作方式,科学地构建“大调解”格局,为创造“平安塘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做出积极的贡献。